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3718号
裁判日期:2018-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四川省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喻浪平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喻浪平于2018年5月18日以当事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喻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喻浪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请求变更后,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1.5元,由上诉人喻浪平负担60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俊
审判员 李培民
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