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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2018-04-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3幢17层2008室,法定代表人:孙海伟,股东:孙海金、孙海伟,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阿米奇”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商标,但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阿米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伟。

原告邓刚诉被告中科国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邓刚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裴 然
人民陪审员  黄殿琴
人民陪审员  嵇凌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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