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2017-1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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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源,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8号海亮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第三人杭州添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高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与被告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添凡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源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项炳那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无
书记员 赵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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