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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7229号

裁判日期:2018-06-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16-130号A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股东:李清林、李金平,经营范围为:搬运装卸,货运站经营,配载,运输信息咨询,停车场经营,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林安”第11302203号第39类货运服务商标,但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林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A5栋十楼1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影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武生,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森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森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余森铭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元,由上诉人广州林安汇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凡
审判员   莫 芳
审判员   曹佑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莫碧航
书记员   徐琳琳

  • 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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