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皖0103执1105号
裁判日期:2018-04-04 文书类型:通知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叶民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民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叶民管理费、风险保证金合计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262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6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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