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199号
裁判日期:2018-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昌恩,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恩诉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昌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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