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202号
裁判日期:2018-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桂莎,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莎诉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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