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2017-08-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谢德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锡凤。
原告谢德慧与被告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德慧于2017年8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德慧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德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50元,由原告谢德慧负担。
审判员 沈菁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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