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
裁判日期:2017-10-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
法定代表人李威林。
本院在执行张立国与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其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50000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2404元、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张立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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