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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2018-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青阳镇西庄村,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材的加工、制造、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南木歌”第8437154号第19类非金属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江山市富鑫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郑树洲,股东林明建、郑树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4月26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南木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易祚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T91D4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郑树洲。

原告易祚奇诉被告无锡金晟鸿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易祚奇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祚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祚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元(易祚奇已预交),由易祚奇负担。

审判员     张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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