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2017-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黄正龙,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影,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赛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正龙与被告南京鑫赛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黄正龙于2017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正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正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黄正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万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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