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张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张晖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京鑫赛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南京鑫赛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张晖与被告南京鑫赛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晖于2017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晖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原告张晖负担。
审判员 沈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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