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8835号
裁判日期:2018-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保林。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19469号原告孙燕华诉被告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顿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燕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19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周 琦
审判员 谈晓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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