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938号
裁判日期:2015-08-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保红,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宇玥。
委托代理人宋玉辉。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郭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保红与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汉釜宫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邓保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保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保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邓保红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陈 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6503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926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865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938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327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191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552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4696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37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