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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2018-0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6幢608室,而非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博济智汇园6号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常杰,股东:成来勇、常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机械设备、洗涤设备、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厨具设备、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原告:董金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

原告董金霞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董金霞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金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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