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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7327号

裁判日期:2015-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3号楼2层202-5,而非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园中园商务中心塞纳印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辉,股东:郭旗、郭士明、孙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工艺品(不含文物)、针纺织品、体育用品(不含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文艺创作;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原告田苗苗,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307、K307。
  法定代表人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苗苗与被告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苗苗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苗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苗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苗苗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 北京汉釜宫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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