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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2018-0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股东:上海安达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杰、王刚、李伟,经营范围为:洗衣经营管理,洗衣设备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洗涤服务(限收发件),保洁服务,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洗衣设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维”第1645737号第7类洗衣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上海安达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赛维洗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张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达,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显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红,女。

原告张培军与被告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2018年2月2日,原告张培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培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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