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2014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4220-1,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日月路17号152幢。
法定代表人:申国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13783-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便利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寿金。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甲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3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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