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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民初6568号

裁判日期:2017-10-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端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强,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
  法定代表人:左乐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端映诉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端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强,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端映诉称:被告通过虚构其发展历程、行业资历及团队组成成员,夸大其团队实力及平台实力,谎称其已与包括今日英才、中公教育、武汉大学等大型机构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并成功与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达成合作,获得5000万的风投资金,并强调其已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成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成6200家,以虚假承诺投资回报等欺诈方式欺骗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HS-EDU-2016-(0614)-(0103)的《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原告支付了合作资费36800元。随后,原告即发现被告之前所做的宣传及承诺绝大部分是虚构的:今日英才、中公教育等大型培训机构根本就没有与其建立任何合作关系,学员根本就不能通过其网站(恒尚在线www.90082.com与恒尚在线www.hengshangedu.com)以及各分站网站成功报名其上面所显示的培训机构,至于其所承诺的报名优惠及返点回报更是无从谈起。被告虚假宣传欺骗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恒尚在线合作合同》,编号HS-EDU-2016-(0614)-(0103);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作资费3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第二,返还合作资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合同编号:HS-EDU-2016-(0614)-(0103)(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加入恒尚在线品牌并成为恒尚在线旗下贵州省贵阳市分站站长,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内容、服务期限、续约,1.1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恒尚在线品牌分站,提供合作版本所含的全部产品及服务;1.2甲方授权乙方运营恒尚在线品牌,除代理甲方现有合作机构及院校品牌外,乙方可以利用自身现有的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当地的培训机构开展合作;1.3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2016年6月14日到2017年6月13日止。二、分站站长(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作为甲方恒尚在线品牌体系中的一员,有权经营甲方所有签约学校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通过乙方网站各项目所得的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为乙方所有;(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课程、新产品被告知权和代理权;(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4)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5)乙方拥有该网站域名以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三、总部(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的网站在技术、功能、及界面美观等方面与甲方技术保持同步更新;(4)甲方将全天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不定期的经营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作有序、高效运作;(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四、合作资费4.1甲方为乙方拥有的恒尚在线品牌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旗舰版招生系统,合作资费为368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须向甲方缴纳合作资费,此费用为终身服务费用。五、乙方收益成分5.1网站与培训机构合作收入:乙方利用恒尚在线品牌网站可与当地培训机构展开多模式合作,由合作产生的全部收入均归于乙方,例如代理招生提成产生的收入全归乙方;5.2网站广告收入:广告位价格乙方可以独立制定,也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标准刊例样本和价格表制定,由此产生的全部广告收入均归乙方;5.3网站VIP会员服务收入:网站VIP会员是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在免费注册的基础上,提供的一项按年付费的高级会员服务,加入网站VIP会员,能获得更好的展示机会和营销推广服务,VIP会员年收费具体销售价格,乙方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产生的收入全归乙方;5.4机构洽谈收入:乙方洽谈当地机构成功,经甲方审核通过,甲方奖励乙方200至1000元。六、售后服务6.1售后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甲方负责及时更新教育机构信息以及相关培训动态;(3)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常规服务: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常规服务,保证乙方网站的正常稳定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如在常规服务外有额外需求,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协商。6.2售后技术支持标准(1)支持对象:此服务面向恒尚在线网旗下所有的分站站长;(2)免责条款:仅对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系统进行支持和故障解决,不包括其他系统软件维护;(3)支持方式:邮件绿色通道,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多名技术支持人员根据不同问题的邮件内容进行解决,更加有效率,分站站长也可随时查询问题处理状态,查询问题回复结果;在线客服:在线的即时交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视频方式,方便快捷;电话支持:分站站长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与恒尚在线专属客服取得联络;传真支持:分站站长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问题咨询和故障反馈。七、违约责任7.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违约或拒不付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委托甲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7.3在合作期内,甲方无故停止乙方网站服务,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责任及赔偿;7.4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均以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给对方。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恒尚在线附加协议》,约定1、甲方现已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到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6200家。2、乙方签约旗舰版招生系统同样享有甲方独立网校和渠道代理功能版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专用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金端映交来技术服务费36800元”。

被告为证实其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情形,且被告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推广方案、培训方案,证实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推广方案及培训方案。2、网站截图,sd88edu.com的注册信息,显示注册者为zuolele。3、合作协议,被告与上海杨浦区新东方进修学校签订的新东方市场推广服务合同一份、被告与长沙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招生协议一份、被告与荔之炫舞蹈艺术培训中心签订的代理招生协议一份。拟证实其合作机构、合作内容。4、宣传单照片,该照片显示“恒尚在线入住品牌机构”包括新东方、清华万博、零起点教育等机构,证实被告方的合作单位。

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予确认,该营销方案是被告自行制作,有无执行不清楚,根据涉案合同,被告需提供培训,但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并未提供任何培训。对证据2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仅提供了账号和密码,但无法登录,也无法报名参加被告合作的教育机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对证据3不予认可,原告并非上述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且被告也未向原告出示上述合作协议,根据涉案合同附加协议,被告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到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6200家,但至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证据4不予认可,该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并无上述教育机构的确认。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但无法使用,且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也无法获得被告承诺的学费返点,被告亦从未给向原告披露相关培训机构。被告表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的网站可以正常运行,现无法登录是因为涉案合同已到期,与被告无关,且被告的合作机构众多,培训机构也在不断变化。

以上事实有恒尚在线合作合同、收款收据、宣传册、聊天记录截图、网站截图、宣传单照片、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合作资费36800元,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除仅向原告提供了www.sd88edu.com的网站用户名及密码外,并未如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教育服务机构选择”、“开拓市场推广方案”、“业务经营指导”等服务,被告虽主张其已向原告交付网站账号及密码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推广方案,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已获取被告提供的服务,故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签订《恒尚在线合作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告网站推广的签约合作机构发展学员从而获得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等,现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与网站展示的教育机构存在合作关系,而学员亦无法从原告的网站中进行报名,该合同目的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但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双方并未续约,故原被告签订的《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已自动解除,现原告仍要求解除本院不予支持。但因系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6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端映3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端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书佳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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