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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22609号

裁判日期:2018-01-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OJXOC。
  法定代表人:左乐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端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朱恒强,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端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望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端映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存在查明和认定事实的错误。依据望龙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望龙公司已经按合同的约定为金端映建设了网站并交付给金端映使用,金端映也确认收到网站的账号和登录密码,只是说不能正常使用。依据通常的交付方式和网站的常识,只要获得相应的账户和密码,就意味着拥有这个网站,不可能存在无法使用,这也只是金端映的一面之词,至一审辩论结束之前,金端映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金端映主张的没有获得望龙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望龙公司认为依据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望龙公司也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依据望龙公司所提交的与相关合作机构的合作合同足以证明望龙公司与多家培训机构存在合作的关系。对于金端映主张的无法通过其网站进行报名等,这只是其一面之词。至一审辩论结束止,金端映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存在望龙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和学员无法通过金端映的网站进行报名并获得利益的事实,也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审判决存在查明和认定事实的错误,故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相应的错误。

被上诉人金端映答辩称:金端映除收到网络账号密码外无收到其他任何服务。金端映之所以签订合同,是望龙公司一再承诺,望龙公司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到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6200家才签订合同,到目前为止,望龙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上述签约机构。

金端映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金端映、望龙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恒尚在线合作合同》,编号HS-EDU-2016-(0614)-(0103);2、望龙公司返还金端映支付的合作资费3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望龙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4日,金端映(乙方)与望龙公司(甲方)签订《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合同编号:HS-EDU-2016-(0614)-(0103),约定: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加入恒尚在线品牌并成为恒尚在线旗下贵州省贵阳市分站站长,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内容、服务期限、续约,1.1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恒尚在线品牌分站,提供合作版本所含的全部产品及服务;1.2甲方授权乙方运营恒尚在线品牌,除代理甲方现有合作机构及院校品牌外,乙方可以利用自身现有的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当地的培训机构开展合作;1.3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2016年6月14日到2017年6月13日止。二、分站站长(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作为甲方恒尚在线品牌体系中的一员,有权经营甲方所有签约学校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通过乙方网站各项目所得的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为乙方所有;(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课程、新产品被告知权和代理权;(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4)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5)乙方拥有该网站域名以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三、总部(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的网站在技术、功能、及界面美观等方面与甲方技术保持同步更新;(4)甲方将全天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不定期的经营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作有序、高效运作;(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四、合作资费4.1甲方为乙方拥有的恒尚在线品牌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旗舰版招生系统,合作资费为368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须向甲方缴纳合作资费,此费用为终身服务费用。五、乙方收益成分5.1网站与培训机构合作收入:乙方利用恒尚在线品牌网站可与当地培训机构展开多模式合作,由合作产生的全部收入均归于乙方,例如代理招生提成产生的收入全归乙方;5.2网站广告收入:广告位价格乙方可以独立制定,也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标准刊例样本和价格表制定,由此产生的全部广告收入均归乙方;5.3网站VIP会员服务收入:网站VIP会员是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在免费注册的基础上,提供的一项按年付费的高级会员服务,加入网站VIP会员,能获得更好的展示机会和营销推广服务,VIP会员年收费具体销售价格,乙方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产生的收入全归乙方;5.4机构洽谈收入:乙方洽谈当地机构成功,经甲方审核通过,甲方奖励乙方200至1000元。六、售后服务6.1售后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甲方负责及时更新教育机构信息以及相关培训动态;(3)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常规服务: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常规服务,保证乙方网站的正常稳定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如在常规服务外有额外需求,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协商。6.2售后技术支持标准(1)支持对象:此服务面向恒尚在线网旗下所有的分站站长;(2)免责条款:仅对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系统进行支持和故障解决,不包括其他系统软件维护;(3)支持方式:邮件绿色通道,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多名技术支持人员根据不同问题的邮件内容进行解决,更加有效率,分站站长也可随时查询问题处理状态,查询问题回复结果;在线客服:在线的即时交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视频方式,方便快捷;电话支持:分站站长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与恒尚在线专属客服取得联络;传真支持:分站站长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问题咨询和故障反馈。七、违约责任7.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违约或拒不付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委托甲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7.3在合作期内,甲方无故停止乙方网站服务,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责任及赔偿;7.4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均以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给对方。同日,金端映(乙方)与望龙公司(甲方)签订《恒尚在线附加协议》,约定1、甲方现已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到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6200家。2、乙方签约旗舰版招生系统同样享有甲方独立网校和渠道代理功能版块。上述合同签订后,金端映向望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6800元,望龙公司向金端映出具了《收款专用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金端映交来技术服务费36800元”。

望龙公司为证实其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情形,且望龙公司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推广方案、培训方案,证实望龙公司为金端映提供了推广方案及培训方案。2、网站截图,sd88edu.com的注册信息,显示注册者为zuolele。3、合作协议,望龙公司与上海杨浦区新东方进修学校签订的新东方市场推广服务合同一份、望龙公司与长沙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招生协议一份、望龙公司与荔之炫舞蹈艺术培训中心签订的代理招生协议一份。拟证实其合作机构、合作内容。4、宣传单照片,该照片显示“恒尚在线入住品牌机构”包括新东方、清华万博、零起点教育等机构,证实望龙公司方的合作单位。

经原审庭审质证,金端映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予确认,该营销方案是望龙公司自行制作,有无执行不清楚,根据涉案合同,望龙公司需提供培训,但合同签订后至今望龙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培训。对证据2关联性不予认可,望龙公司仅提供了账号和密码,但无法登录,也无法报名参加望龙公司合作的教育机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对证据3不予认可,金端映并非上述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且望龙公司也未向金端映出示上述合作协议,根据涉案合同附加协议,望龙公司在贵阳市签约机构达到1753家,在全国签约机构达6200家,但至今未提供相关证据。对证据4不予认可,该证据系望龙公司自行制作,并无上述教育机构的确认。

原审庭审中,金端映表示望龙公司向金端映提供了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但无法使用,且之后望龙公司未向金端映提供任何服务,也无法获得望龙公司承诺的学费返点,望龙公司亦从未给向金端映披露相关培训机构。望龙公司表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金端映的网站可以正常运行,现无法登录是因为涉案合同已到期,与望龙公司无关,且望龙公司的合作机构众多,培训机构也在不断变化。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涉案合同签订后,金端映依约向望龙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合作资费36800元,但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望龙公司除仅向金端映提供了www.sd88edu.com的网站用户名及密码外,并未如合同约定向金端映提供“教育服务机构选择”、“开拓市场推广方案”、“业务经营指导”等服务,望龙公司虽主张其已向金端映交付网站账号及密码并向金端映提供了相关推广方案,但望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金端映已获取望龙公司提供的服务,故此,原审法院认定望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金端映签订《恒尚在线合作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望龙公司网站推广的签约合作机构发展学员从而获得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等,现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望龙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与网站展示的教育机构存在合作关系,而学员亦无法从金端映的网站中进行报名,该合同目的因望龙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实现。但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届满,双方并未续约,故金端映、望龙公司签订的《恒尚在线合作合同》已自动解除,现金端映仍要求解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系望龙公司违约,故金端映要求望龙公司返还36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金端映3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8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金端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望龙公司确认金端映有向其反映网站无法登录的问题。金端映于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记载其提出后台网址进不去的意见。望龙公司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望龙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为金端映建设了网站并交付其使用,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上述主张,其称将网站的账号、密码交付给金端映,并不代表金端映可正常使用该网站,且望龙公司也确认金端映向其提出过无法登录网站的问题,故望龙公司上诉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粤海
审判员    徐 艳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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