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5348、5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1-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众创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3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退还已付款项5907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停产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款59075元(利息另计)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作华
执行员 刘翠玲
执行员 罗海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