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2017-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忠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玮,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19号1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二:青羊区永源食品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纬四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源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区永源食品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忠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忠源撤回对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羊区永源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忠源负担。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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