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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021号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9层,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艾森”第7478266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艾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阮才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丁军军,总经理。

阮才友与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阮才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800元及利息(以3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35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的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支付宝账户及相关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支付宝账户。目前,被执行人已没有进行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3415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阮才友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松松

  • 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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