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1510号
裁判日期:2017-10-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视尚眼艺眼镜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纬撒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金流路999号3幢4楼,而非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流路919-999号,法定代表人:潘成仁,股东:潘成仁、孙克会,经营范围为:眼镜(除角膜接触镜),眼镜配件,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I类医疗器械,II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III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贺小芬,女,汉族,××××年××月××日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炉生。
被告:上海视尚眼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成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小芬与被告上海视尚眼艺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小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庆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玄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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