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6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5-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峰与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杰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陈杰峰负担。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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