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小桃,女,汉族。
被执行人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7—13。
法定代表人汤红涛。
王小桃与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小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8509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将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