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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2017-06-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慧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金磊,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清洁服务;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慧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金磊没有注册“奥格斯塔”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慧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奥格斯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文贵,男,××××年××月××日出生,水富恒源铝材经销部业主,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磊,经理。

原告文贵诉被告北京慧巨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文贵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文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井振福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郝 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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