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81执1353号
裁判日期:2017-11-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光志,男,××××年××月××日生,土家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四栋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14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