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5210号
裁判日期:2017-11-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成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
申请执行人杨成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8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赵卓丰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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