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20号
裁判日期:2017-11-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常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弘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常伟与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常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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