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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2017-10-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6层4号,法定代表人:黄欣,股东:余业、黄欣,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云商集团”第17440299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和“云商集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6层4号。

原告王国栋与被告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上述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王国栋125元。

审 判 长 任 甜
人民陪审员 田刚萍
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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