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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636号

裁判日期:2017-11-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第14161792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金明凤,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明凤与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明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468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1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无存款,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的公司住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早已于2016年6月前搬离此处,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明凤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的款项人民币4777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金明凤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虞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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