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2017-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金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车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金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金平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依卓宁
人民陪审员 罗 春 林
人民陪审员 平 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子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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