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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5民初13187号

裁判日期:2017-08-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股东:张亚红、余建华,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文具用品、服装、鞋帽、家庭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奥拓莱斯”第11336228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奥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亚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奥拓莱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守雨,男,1980年3月出生,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柳林工业园东城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职务不详。

原告曹守雨与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天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守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图天宇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守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曹守雨与被告鸿图天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鸿图天宇公司返还原告曹守雨支付的款项20000元;3.判令被告鸿图天宇公司支付原告曹守雨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被告鸿图天宇公司承担原告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5.被告鸿图天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曹守雨与鸿图天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曹守雨在山东省威海市经区县经营并销售鸿图天宇公司提供的名为奥拓莱斯系列产品,曹守雨并向鸿图天宇公司交纳货款20000元,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首批投资款的50%,合同签订后,曹守雨多次主张要求供货,但是鸿图天宇公司一直拖延交货,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鸿图天宇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曹守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协议书》、收据、价目表、照片,被告鸿图天宇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曹守雨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曹守雨(乙方)与鸿图天宇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第二条费用、经销地址:2-1乙方拟在山东省威海市经区县经销,销售甲方奥拓莱斯系列产品;2-2甲方许可乙方在店铺的招牌、展示墙以及产品上使用甲方所有的“奥拓莱斯”商标,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品牌合作费28800元,甲方配送乙方市值28800元的产品,作为乙方选择该地并取得该地代销本产品的经营资格;第八条违约责任:8-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即为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计算方式为本合同首批投资款的50%,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任何损失;8-5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乙方续约时需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每年800元,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期满前两个月可申请续签,除管理费以外无需其他费用;8-6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乙方全款到达之日即为乙方合作协议正式起生效。

当日,曹守雨向鸿图天宇公司交纳了品牌合作费20000元。曹守雨陈述,双方协商品牌合作费变更为20000元,其交纳了品牌合作费20000元之后,鸿图天宇公司仅向其发送至尊版车衣4台,经济版3台,之后就没再发货,其要求鸿图天宇公司发货,鸿图天宇公司要求其再交8800元和宣传费用,并称不交钱不发货。

曹守雨向本院提交奥拓莱斯智能车衣产品价目表,显示,经济版市场零售价980元,豪华版市场零售价1980元,至尊版市场零售价228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鸿图天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后,全款到达之日合作协议生效,但在曹守雨交纳部分品牌合作费后,鸿图天宇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部分车衣,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故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并未续约,曹守雨起诉时,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故对于曹守雨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鸿图天宇公司在曹守雨交纳品牌合作费用后,应交付相应的车衣,其向曹守雨交付的车衣仅7台,根据曹守雨提交的价目表计算的市场价值亦不足2万元,存在违约,并且经催要亦未发货,致使曹守雨代销产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鸿图天宇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对曹守雨要求鸿图天宇公司返还品牌合作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曹守雨应返还鸿图天宇公司其收到的车衣7台。对于曹守雨要求鸿图天宇公司依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鸿图天宇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已构成违约,但涉案合同对于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对曹守雨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守雨品牌合作费20000元,原告曹守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车衣7台;
  二、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守雨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曹守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曹守雨负担9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奡

  • 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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