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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9813号

裁判日期:2017-07-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1555弄31号803室,法定代表人:吴先辉,股东:路剑涛、吴先辉,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从事网络、玩具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动漫设计,工艺品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娱乐设备、玩具、针纺织品及原料、机械设备、服装、鞋帽、文具用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加品”第22054698号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商标,但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加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丹凤,女,××××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先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凤与被告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凤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丹凤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珏

  • 上海加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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