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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民终1687号

裁判日期:2017-05-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网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爱英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既然已经审理查明网智公司与教育机构合作,后面又认定网智公司没有为李爱英提供教育资源,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网智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然而,一审法院将此作为认定网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显然于法无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网智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作出判决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李爱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网智公司的上诉请求。

李爱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李爱英与网智公司签订的《顶基在线合作合同》;2、判令网智公司返还李爱英合同资费58800元并赔偿李爱英损失17483元(含公证费920元、往来车旅费2263元、光盘300元、广告费14000元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网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网智公司于2016年1月成立后,在网站上开展“顶基在线”项目的招商宣传,其宣称:“顶基在线是最权威的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平台,是综合性的教育信息网站,是最专业的网上培训课程超市,汇集财会金融、电脑培训、学历教育、职业资格、中小学辅导、语言培训、就业技能、文体艺术、企业管理等培训信息和视频教程。各种教育、培训、招生机构可以通过顶基在线平台发布最新的培训、招生信息,顶基在线通过网络提供培训分类信息的交换,让求学者更好、更方便、更快捷地选择学习机会,使优秀的教学单位、培训机构扩大招生,增加收益。顶基在线凭借便捷的网站功能和贴心的服务,成为同行业中主要的互联网服务产品,它将传统的招生活动转变成高信息化的招生模式,使其与社会发展同步。我们现在正面向全国各大城市进行分站的招商……我们为合作商提供的支持有:1、提供区域唯一的、独立域名、独立空间的教育网站;2、提供1000多家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学校;3、提供更高的教育培训招生返点;4、提供免费的在线客服咨询服务;5、提供专业的一对一运营管理培训;6、免费提供培训网站后台操作管理;7、提供各类合作协议、宣传资料、活动策划方案;8、共享公司各类资源及资质证书;9、免费在各种渠道进行网站的宣传及推广;10、免费提供全程的网站网络技术支持;11、免费提供编写软文、发帖、产品图片编辑服务;12、免费提供雇人发帖人群;13、免费提供400电话申请服务;14、免费提供合作商后期跟踪服务;15、免费提供各类支付方式”。

李爱英与网智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编号为DJZX-2016-0422-080的《顶基在线合作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网智公司为李爱英制作独立域名的顶基在线品牌分站,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网智公司授权李爱英运营顶基在线品牌,除代理网智公司现有合作机构及院校品牌外,李爱英可利用自身资源发展当地的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双方合作期限是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李爱英的权利是:李爱英作为网智公司顶基在线教育品牌体系中的一员,有权经营网智公司所有签约学校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通过李爱英网站各项目所得的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为李爱英所有;李爱英拥有该网站域名以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等等。李爱英的义务是:李爱英应维护顶基在线品牌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网智公司的促销计划、渠道运作、营销指导、佣金比例等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网智公司的权利是:网智公司对李爱英的经营有知情权、调查权和合同所约定的顶基在线品牌管理权,等等。网智公司的义务是:网智公司为李爱英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正常运行;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全天为李爱英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李爱英的业务开展进行不定期的经营指导,协助李爱英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李爱英的沟通协调工作。网智公司应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保障李爱英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负责及时更新教育机构信息以及相关培训动态;对李爱英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在合同期内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常规服务。李爱英选择的服务项目为世纪版招生系统,合作资费为26800元。李爱英与网智公司在《协议附加》中约定:李爱英升级到钻石版合作项目,合作费用减免一万元,李爱英为网智公司授权在天津地区的唯一站长,网智公司为李爱英搭建15个平台,等等。

合同签订后,李爱英向网智公司支付了合同款58800元,网智公司向李爱英提供了域名为www.huiyzsw.com的“汇英招生网”,经查询,该域名的所有者为“jianfengwu”,且该网站没有在工信部进行备案。在“汇英招生网”上展示了财会金融、电脑培训、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语言培训、中小学辅导、就业技能、文体艺术、企业管理等九类共计几十家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仁和会计、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北京导航教育集团等等。在庭审中,网智公司承认其与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北京导航教育集团并无合作关系,网智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上为李爱英提供了哪些教育机构资源,同时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为李爱英提供了哪些技术支持以及市场推广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李爱英与网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李爱英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网智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网智公司为李爱英制作独立运营的网站且李爱英拥有该网站域名的所有权”,网智公司虽然向李爱英提供了网站(域名www.huiyzsw.com),但该网站的域名属于他人,且该网站未在工信部备案,不符合网站经营的管理规定,必然对李爱英经营该网站带来法律风险。合同约定“李爱英有权经营网智公司所有签约学校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获得机构返点和网络课程佣金……网智公司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网智公司负责及时更新教育机构信息以及相关培训动态”,实际上,网智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为李爱英提供了哪些教育机构资源,而且网智公司制作的网站所展示的多个教育机构已证实与网智公司并无合作关系。合同约定“网智公司对李爱英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在合同期内提供每周7*24小时的常规服务……网智公司对李爱英进行经营指导,协助李爱英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李爱英的沟通协调工作”,实际上,网智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为李爱英提供了哪些技术支持以及市场推广服务。网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李爱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爱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588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爱英还请求网智公司赔偿损失,在李爱英主张的损失中,公证费920元有发票证明;李爱英提供的差旅费证据中,有些车票并非李爱英本人乘坐,有些是出租车票据无法核实关联性,一审法院根据李爱英本人名下来往于武汉和天津的车票,确定网智公司赔偿李爱英车旅费损失1418元;李爱英主张的光盘费和广告费损失缺乏正规发票证明,且缺乏广告实物的印证,不予支持。因此,网智公司应赔偿李爱英损失233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爱英和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顶基在线合作合同》;二、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爱英返还合同款58800元;三、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爱英赔偿损失2338元;四、驳回李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4元(已减半),由李爱英负担54元,由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爱英与网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爱英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网智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李爱英诉请解除与网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法有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网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上诉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文兵
审判员      黎伟雄
审判员      王 勇
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丰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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