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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9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2017-04-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胥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凤,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岗,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

原告胥文杰与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博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文杰的委托代理人郑凤凤、李玉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信博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胥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被告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进行网站制作、网站更新和维护、后台培训、运营指导、代发货服务、商品代供、商品上下架、代收货款服务,原告向被告缴纳技术服务费20000.00元。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三次将合同款共20000.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关的服务,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交易,被告完全是在欺诈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款项,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华信博克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华信博克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信息;2、《网站建设合同》(传真件);3、《推广服务合同》;4、银行交易明细;5、收据3份(打印件);6、光盘一张;7、网络管理中心订单信息、管理中心管理员状态截图各一组。

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2日,原告胥文杰(乙方)与被告华信博克公司(甲方)达成协议,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编号:JHSC(QC)-2015-(0512)-(2670)一份,约定:就甲方为乙方进行网站制作、网站更新和维护、后台培训、运营指导、代发货服务、商品代供、商品上下架、代收货款服务。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方式和服务时间:1.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站,网站的中文名称:爱购商城;2.甲与乙双方合作的期限为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2日;3.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推广服务,网站推广周期为1个月,推广期内,甲方保证乙方网站营销额为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4、甲方为乙方制作网站时间为3-7个工作日,假期顺延。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自己商城网站所销售商品的盈利,甲方不参与分成;2、乙方有权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的同版本商城网站的升级服务;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上传自有商品,乙方经营自有商品的利润分成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乙方上传自有商品须经甲方审核乙方资质;4、乙方有权享受甲方制定的统一销售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政策详见甲方官网公告或甲方统一发送的宣传资料,如宣传资料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5、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网站后台培训服务、网站推广培训服务、市场指导培训服务;6、乙方有义务在经营甲方提供的商品时,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去执行,不得扰乱市场损害他人的利益;7、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故意在网络、现实社会中散播损害甲方的言论或者实施不利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8、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市场促销活动、销售计划、公司制度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以防恶意竞争和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商城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3、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商城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商品更新服务;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商城网站的后台培训、网络推广培训、市场指导培训服务;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申请域名、开通服务器空间、制作乙方的商城网站;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目的透漏其信息。四、服务价格和支付方式:1.甲方为乙方网站产品提供网站建设、域名和服务器空间的服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甲、乙双方合作到期前一个月,如果乙方违约,需缴纳1000元技术服务费,大写:壹仟圆整。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1.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网站的后台培训、网络推广培训、市场指导培训服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交费用。2.合同签订之后,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付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技术和售后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散播损害甲方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所有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乙方进行诉讼。4.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胥文杰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华信博克公司支付《网站建设合同》技术服务费20000元,后被告方向其提供了网站名为爱购商城的网上商城,该网站是由被告客服通过远程操作帮助原告打开商城,网站上销售的商品、价格及销售商品的政策全部由被告公司制定及提供。在该网站经营期间,原告主张其共获得盈利款一千多元,之后再无任何盈利,网站亦未正常经营。且现该网站已不能正常登录。原告认为被告是故意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网络建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网站建设合同》技术服务费20000元,被告虽然曾向原告支付盈利款一千多元,但之后再无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盈利款项。且利用被告自身技术优势导致涉案网站关闭,至今不能正常登录,致使《网站建设合同》的目的不能履行,对原告来说确系显示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2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收费单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返还其合同价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信博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胥文杰技术服务费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胥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劲松
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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