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2017-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贾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

原告贾玉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云汇客国际商城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21800元技术服务费、1500元合同续费,以及误工费、误餐费、交通费等,以上共计6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云汇客国际商城合作协议》,原告按约定缴纳了合作费用并续费,但被告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且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就失去联系。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查,被告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云汇客”网上商城,采取与客户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的方式,向加盟客户收取加盟费。目前,包含本案原告在内的多名加盟商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利用签订《云汇客国际商城合作协议》的形式大量骗取钱财,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决定对“云汇客国际商城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玉琴的起诉。

原告贾玉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 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 免费电话:400-027-5665400-0275-667
  • 座机号码:027-87531317876020108788184287882587
  • 传真号码:027-87882587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