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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2017-07-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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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莲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100号D区前排三层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44312880。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莲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魏莲莲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魏莲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魏莲莲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魏莲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魏莲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魏莲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强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梦娟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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