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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9171号

裁判日期:2017-06-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6幢608室,而非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博济智汇园6号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常杰,股东:成来勇、常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机械设备、洗涤设备、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厨具设备、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原告:王国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

原告王国杰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沪0113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5日,原告王国杰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国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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