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458号
裁判日期:2017-07-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喻望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海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树华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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