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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2017-08-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6层A6234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彭长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微闪付”第20931841号第9类商标,但没有移动POS机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7年7月5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微闪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张保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二层双井孵化器229号)。
  法定代表人:段继龙。
  被申请人:段继龙,男,成年,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张保石于2017年8月4日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段继龙名下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段继龙名下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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