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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2017-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6层603号,而非成都市武候区人民南路4段桐梓林地铁站,法定代表人:付伟,股东:付伟、李泽刚,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体用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五金产品、灯具、通讯器材、医疗器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人才中介服务;保洁服务;清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新潮风暴”第9755518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潮风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海艳,女,1991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付伟。

原告陈海艳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海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海艳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0元,由原告陈海艳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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