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2017-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来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杨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来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杨来杨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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