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2017-06-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满尖香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赵廷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佩与被告济南满尖香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刘佩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审 判 员 庄辛晓
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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