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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360号

裁判日期:2017-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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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世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金时代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8号楼9层901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庞世英因与被申请人中金时代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世英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费2026.75元;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强调认为其系因为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而起诉至法院,若被申请人能够按照其的要求主动退还3000元,其根本无需从宁夏到北京提起诉讼,宁夏至北京路途遥远,在诉讼期间其花费了大量的差旅费、伙食费等,且在诉讼期间,被申请人还百般狡辩,导致其在北京逗留的时间增加,如果不是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其无需承担上述花销,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经济损失费是合理的,也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庞世英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庞世英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世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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