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2017-04-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成丽,女,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睿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成丽与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周成丽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成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周成丽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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