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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2295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陈田南朗地段A-8号广贸商务中心C栋D栋4层,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丛云路广贸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贞强,股东:黄玉堂、杨贞强,经营范围为:酒类零售;酒类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投资管理服务;策划创意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农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农业技术转让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餐饮管理;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生物技术转让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工艺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澳美琪”第13720365号第43类蛋糕服务商标,但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和“澳美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陈田南朗地段A-8号广贸商务中心C栋D栋4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杨贞强。

原告陈思敏与被告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98元,执行费为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111执2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富长
审判员    麦瑞林
审判员    潘文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叶松

  • 广州市卡佩尔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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