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9714号
裁判日期:2017-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一路飘香”第11738755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申请人为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而非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且截止2019年2月1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一路飘香”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史成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经理。
原告史成燕与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史成燕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史成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聪
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座机号码:010-52165757安徽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与蒙城路交汇处)润安大厦A座19楼广州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25楼整层湖南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定王大厦1622-25室上海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智力产业园3号楼南楼3楼3305-3307室四川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5层ABCDE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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