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2017-04-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左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
法定代表人:田业快。
被告: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蓝天和盛大厦0915室。
法定代表人:贺钊。
原告段左俊诉被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左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左俊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瑶